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印發(fā)《浙江省建設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規(guī)則(試行)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: 為加強我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領域科技創(chuàng)新工作,加快推進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,根據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第662號令)、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浙建〔2016〕11號)、《關于加快推進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領域科技創(chuàng)新的指導意見》(浙建設〔2024〕29號)以及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等的相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《浙江省建設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規(guī)則(試行)》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 附件: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
1.《浙江省建設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規(guī)則(試行)》
2.浙江省建設工程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申請表
3.浙江省建設工程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申請要求及說明
2024年10月9日
附件1:
浙江省建設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規(guī)則(試行)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科技創(chuàng)新,加快推進我省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,強化高質量科技供給,依據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第662號令)、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浙建〔2016〕11號)、《關于加快推進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領域科技創(chuàng)新的指導意見》(浙建設〔2024〕29號)以及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等的相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《浙江省建設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規(guī)則》(以下簡稱“本規(guī)則”)。 第二條 本規(guī)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的建設工程在勘察、設計文件中規(guī)定采用的,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,尚無國家、行業(yè)技術標準和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,但符合國家及浙江省建設領域技術政策要求,經設區(qū)市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推薦后,可申請在工程項目上應用的新技術、新材料技術論證。 第三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根據省委編辦批復的“編制規(guī)定”中的“承擔建設行業(yè)新技術、新產品、新工藝的普及和推廣應用以及評價工作”職責,遵循公正公開、客觀獨立、誠實守信的原則,對建設單位(必有)、設計單位(必有)、勘察單位、施工單位、監(jiān)理單位組成的五方責任主體自愿委托的新技術、新材料在工程項目上的應用開展技術論證。 第四條 應用技術論證為不偏離公益目標的市場服務事項,不是前置性行政許可,亦不具有強制效力,技術論證意見供工程建設各方自愿采信。 第五條 技術論證過程包括委托、形式審查、專家技術論證等環(huán)節(jié)。 第六條 申請技術論證時,委托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: 1.浙江省建設工程新技術、新材料技術論證申請表(見附件2); 2.試點工程概況及應用范圍簡介; 3.新技術、新材料綜合報告; 4.試點工程應用報告; 5.新技術、新材料的證明材料; 6.新技術、新材料的工程應用技術材料。 具體詳見附件3《浙江省建設工程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申請要求及說明》。 第七條 申請技術論證的新技術、新材料應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。委托單位應對資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負責,若提供虛假材料,一經發(fā)現,將中止論證活動,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委托。 第八條 省造價管理總站接受委托單位報送的論證資料后,對資料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。對符合要求的,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委托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,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技術論證會;對不符合要求的,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。 第九條 專家論證組一般由5至7名符合相關專業(yè)要求的專家組成。評審專家原則從省建設廳科技委員會專家?guī)熘绣噙x。技術論證評審工作經專家會議論證并采取投票方式進行表決,分為贊成票和反對票,表決結果實行一票否決制。 第十條 技術論證工作應按照專業(yè)、客觀、科學、公正的原則,針對新技術、新材料在建設工程應用中的質量和安全風險、技術適用性和防范風險措施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審。與論證事項存在利益關系的專家應主動申請回避。 第十一條 技術論證會的議程為: (一)推選論證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; (二)委托單位匯報相關情況,著重說明新技術、新材料相關性能、擬應用新技術、新材料的工程項目基本情況、前期工作準備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; (三)專家就技術的科學性、可靠性、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質詢和討論; (四)專家投票表決; (五)專家意見一致后形成技術論證意見。 (六)省造價管理總站根據專家論證意見,出具《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意見書》,通過“浙江標準造價網”向社會公告。 第十二條 技術論證意見由專家委員會全體成員認可,且所有專家都應在技術論證意見上簽字。 第十三條 加強建設科技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的全過程閉環(huán)管理,強化論證后評價和成果回溯,及時了解和掌握經論證的建設科技新技術、新材料的應用情況。 第十四條 通過技術論證的工程項目所在地設區(qū)市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應做好該技術應用情況的跟蹤問效,及時反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情況,定期復查該技術的使用情況,?確保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,并及時?將應用情況反饋至省造價管理總站。 第十五條 建立基于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的科技成果信息庫。對于經過一定數量和一定時間的建設工程試用且取得良好效果的,可推薦作為我省建設科技重點推廣應用新技術目錄的參考依據;進入重點推廣應用新技術目錄的新技術、新材料在工程實踐中應用成熟穩(wěn)定的,可申請省級工程建設標準的制訂。省造價管理總站也將適時制訂與之相配套的補充計價依據,為全面推廣應用新技術、新材料提供計價的政策保障。 第十六條 本規(guī)則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 第十七條 本規(guī)則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。
附件3:
浙江省建設工程新技術、新材料應用技術論證申請要求及說明 一、申請表一式二份,由申請單位及設區(qū)市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蓋章。 二、提交申請表時應提供下列資料(一份,請裝訂成冊) 1.浙江省建設工程新技術、新材料技術論證申請表 2.試點工程概況及應用范圍簡介 3.新技術、新材料綜合報告基本內容: (1)新技術、新材料的來源及開發(fā)、研制報告; (2)關鍵技術要點、技術參數及條件; (3)新產品合格,新技術先進的證明材料。 4.試點工程應用報告基本內容: (1)試點工程應用范圍及條件綜述; (2)試點工程應用中的關鍵節(jié)點設計詳圖、設計技術措施和技術參數; (3)試點工程應用中的施工技術要點、技術措施和技術參數; (4)工程應用的設計和施工技術規(guī)程或標準; (5)社會經濟效益分析。 5.附件: (1)新技術、新材料的證明材料: ①新技術、新材料的產品樣本; ②鑒定證書及專家意見; ③現行執(zhí)行標準; ④有效期內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抽樣型式檢驗報告復印件; ⑤研發(fā)團隊組成及相關證明材料; ⑥主要負責人及單位、企業(yè)的相關證明材料;(包括主要負責人的學歷、技術職稱資格證書;企業(yè)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注冊商標證書、相關法人證明文件等)。 (2)新技術、新材料的工程應用技術材料: 指導工程應用的設計技術規(guī)程、施工技術規(guī)程等配套技術資料。 6.申請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8號1210室,聯(lián)系電話: 0571-88053231。
來源:綠色裝配式建筑產業(yè)分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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